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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4-10-29 09:08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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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SDDR-2014-01010

 

 

 

 

邵政办发〔2014〕14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邵东县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房产、工商、物价、安监、公安、消防、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解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 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鼓励新建住宅安装的电梯,使用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第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将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电梯使用管理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备案证明等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换、改造、重大维修、维护保养费用,依法从住宅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约定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负有安全主体责任,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住宅小区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管理电梯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产权所有者依法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必须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比照第(三)项处理。

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禁止投入使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单位在本县开展电梯使用管理委托业务,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县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业主委托使用管理协议、资质范围、办公地点、电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5日内报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准入。
    第九条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物业服务单位法人资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

(二)负责签订物业服务与电梯安全管理协议,规约中应当就物业服务与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更新等事项明确责任、权力、义务作出约定。

(三)电梯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按照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和电梯维护保养费价格指导意见实施,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适宜运行的状态,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事项明确责任、权力、义务作出约定。

(四)监督电梯的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并提供必要的维保条件。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七) 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隐患治理、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八)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每月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负责文明安全乘坐电梯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
   (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检查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监督并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五)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并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三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十四条 乘座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老人与儿童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乘坐电梯。


                  第四章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县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县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维护保养合同、资质范围、驻本县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准入。
  第十六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
  (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三)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
  (四)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项目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进行,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自检报告。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电梯隐患标志》,标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
  (六)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七) 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标明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登记号、使用登记机关、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名称。

(八)设立固定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
  (九)在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存在事故隐患、报停、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电梯;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

第十八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必须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
  (四)曾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县电梯的分布特点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并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住宅小区、宾馆、医院、商场、休闲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电梯按照通用检验规则中涉及安全的指标,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监督检验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准入、退出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核对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准入。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对违法行为、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房产、住建、物价、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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