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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东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8 17:50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SDDR-2014-01002

 

 

 

 

邵政办发〔20143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6       


 

邵东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是指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渣土处置管理实行处置核准和收费制度。

第四条  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经济开发区、生态产业园、宋家塘管理区、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住建、交警、运管、质监、环保、物价、工商、环卫、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和年度审查,依法制定渣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渣土处置的审批和管理,并按标准收取渣土处置管理服务费;负责《渣土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的统一印制核发。 

县经济开发区、生态产业园、宋家塘管理区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渣土,并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督促园区内建设和施工单位自觉接受渣土处置管理。

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强行承揽渣土运输业务以及阻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县交警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渣土运输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县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督促其办理《渣土处置证》;负责指导渣土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审批渣土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报批渣土专用消纳场和渣土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及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督促其办理《渣土处置证》;建筑施工管理站负责监管城区工地按要求设置围墙,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督促完成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修建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等相关配套设施等工作。

县运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改装的渣土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进行认定。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渣土消纳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及渣土处置场地违章倾倒工业、医疗垃圾案件的查处。   

县物价部门负责渣土处置管理服务费和渣土弃置费的收费标准核定及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工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企业的工商执照办理及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查处。

县环卫部门负责对渣土污染城市道路的及时冲洗和清扫工作。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渣土管理方面的维护稳定工作。

第五条  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到县渣土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以下称《渣土处置证》)。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处置渣土的书面申请书;

(二)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三)地形图、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建设规划图;

(四)渣土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渣土的种类、数量、期限和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倾倒地点;

(五)与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的承运合同;

(六)与渣土消纳场所(倾倒地点)权属单位签订的渣土消纳合同。

第六条  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勘验现场,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依法征收渣土处置管理服务费后核发《渣土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办理《渣土处置证》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须硬化,硬化长度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但长度原则上不得少于30米,宽度不少于4;

(二)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必须修建洗车平台、洗车槽和过滤池,配备洗车设备,安排清洗人员,确保净车出场;缺乏冲洗条件的工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净车出场。

(三)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墙,临主次干道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严禁在围墙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及渣土,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将工地封闭;   

(五)城市道路地下管线铺设工程施工必须边挖掘边铺设边回填,废弃渣土及时清运,保障施工沿线整洁卫生;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3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及其它物件。

第八条  渣土消纳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及环保等要求;

(二)交通运输便利;

(三)消纳场进出口道路须硬化(道路硬化标准与工程施工场地相同);

(四)须配备完善的车辆冲洗设施设备,安排专人,确保净车出场。   

第九条  渣土运输实行准入制和专业化运输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输企业准许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渣土运输资质;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停车场所;

(四)具备相应数量符合条件的合格密闭运输车辆、车辆清洗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配备足够具有资质的专业操作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监、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机动车行驶证、号牌、道路运输证和渣土运输资格证;  

(二)具备完整、合格的全密闭运输机械配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各企业统一车身颜色,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编号、监督电话号码;   

(四)车辆型号为中重型货车,车辆产权属该企业所有;

(五)车辆依法购买相关保险;

(六)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纳入县渣土管理办公室数字化管理定位系统;

(七)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渣土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并按县渣土管理办公室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严格实行净车出场、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沿途遗弃、撒漏、飘扬尘土。

第十二条  居民装修装饰房屋过程中产生少量零散渣土,向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委托运输,实行袋装外运,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抢险应急工程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在渣土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相关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渣土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文明、公正执法。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渣土消纳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由县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渣土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渣土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由县渣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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