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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4 08:49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为提升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水平,进一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根据《邵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今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近期向邵东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401室)填报申报表,并提交近2年企业产业化经营总体运作情况、带动农民致富情况等总结材料。地址:邵东县永兴路619号,电话:0739-2085863
附:《邵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邵东县农业局)
 
 
邵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发挥其有效的带动作用,推进邵阳市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根据国家九部门《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湘乡镇企[2010]4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邵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邵市发[20111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我市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农产品支柱产业和科学技术为依托,培植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在避免重复建设的同时,不断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逐步实现农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落后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转变;积极推进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化,形成产加销经营一体化,促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以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和种养业为主的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带动和隶属管理的原则;行政职能部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邵阳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同时,也适应在邵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扶持。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和种养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经营产品范围: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和种养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在70%以上;
    ()企业的规模:加工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种养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不欠税、不欠本息、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不低于60%,诚信度较高;
    ()企业带动能力: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2000户以上,为农户增收明显;
    ()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标准,市场占有率高,产销率达90%以上。食品行业必须获得无公害和绿色或有机认证;建材行业必须获得环保认证;药材行业必须获得GAP认证;
()鼓励具有高新科技和支柱产业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其规模标准可相应降低;
()在同等条件下,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和具有省级以上品牌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与认定程序: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以县(市、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同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的材料;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企业进行考察审核,提出意见后综合上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七条 龙头企业竞争淘汰发展。按照市场竞争规则,把支柱产业和朝阳产业中涌现出的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充实到龙头企业行列,同时淘汰一些落后和停滞不前的龙头企业,确保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未满两年期龙头企业经营很差的、明显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取消“龙头企业”称号的,县市区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取消意见。具体数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定。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运行监测
第八条 动态管理。按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制订监测考评标准,及时对两年期满市级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并将监测考评结果上报市政府,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对新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进行考察评议,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的,列为市级龙头企业拟定对象,按程序报人民政府认定。
第九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和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上报资料: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材料:企业申请龙头企业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文件、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情况表、企业简介、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登记证件复印件、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和利息证明、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民联结关系的证明及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还应尽可能提供企业品牌认证复印件、科技成果复印件。
()申报和监测市级龙头企业时间:市内农业产业化企业每年按通知时间申报,遵照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和运行监测材料。
()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上报材料:企业申请运行监测报告、企业两年来运行基本情况、运行两年监测表、期满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企业登记证件复印件、企业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证件复印件。还应尽可能提供企业品牌认证复印件、科技成果复印件。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逐级对企业进行调度、考评等运行监测;特殊情况,如有必要市级主管部门也可直接监测,报市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参与申报农业产业化省、国家级龙头企业;在监测考评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评不合格龙头企业:对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考评得分低于70分、产品年内检测和抽检三次不合格、产业化项目资金(包括贷款)转移他用5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均为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真实填写有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伪造行为,一经查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许再申报。
第十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每年运行监测期间办理。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更改营业执照和有关申请更名的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市政办发[200530号《办法》停止使用。
 
 
附: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固定员工人数(人)
 
 
主 营
 
产 品
 
营 销
 
情 况
产品类别或名称
 
 
资产总额(万元)
 
 
资产报酬率(%)
 
 
固定资产(万元)
 
年产量
 
 
总产值(万元)
 
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销售收入(万元)
 
产销率(%)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和种养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比率(%)
 
 
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亿元)
 
 
 
企业资信情况
开户行简称
 
 
企 业
建 立
生 产
基 地
情 况
基地规模(亩)
 
 
银行资信等级
 
生产主要原料名称
 
 
资产负债率
 
基地+农户的原料占总原材料比例(%)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利润总额
(万元)
 
 
进出口
创 汇
情 况
有无进出口经营权
 
 
主产品销往地
 
 
实交税金
(万元)
 
 
 
创 汇 额
(美元)
 
 
是否欠社会保险金
 
是否欠员工工资
 
 
其它(如网址等情况)
 
                     
 
 
 
是否获得国家级品牌(何时获得)
 
是否获得省级品牌(何时获得)
 
是否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何价格何主产品)
 
是否为农户提供系列化服务(服务形式)
 
是否有专门研发机构(研发主项)
 
是否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成果主要内容)
 
是否是省、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何时认定何新科技)
 
是否建有专门质检机构(质检机构名称)
 
主营产品是否认定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何时认定)
 
是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市、区)
农 业
产业化
办公室
意 见
                                          
 
                                                  
 
 
 
 
 
 
 
 盖公章
         
市农业
 
产业化
 
办公室
 
意 见
 
                                                   
 
 
 
 
 
 
 
 
 
盖公章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申报企业要真实填写表内资料和数据,相关数据均以上年度为准;
    2、企业按市农业(乡镇企业)局通知将申报材料报市局农业产业化指导科;
联系电话:8928076   传真:892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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