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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5 13:16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国烟专〔2007〕5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与实施机关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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