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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东县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8 15:41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admin
各乡、镇人民政府,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邵各单位:
      《邵东县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邵东县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邵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涉及的范围是指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定的从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立项到竣工初始登记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以及各种政府基金等(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三条  对下列各类项目涉及的相关收费执收标准给予鼓励和优惠政策。
(一)工业项目类
县生态产业园、县城开发区和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乡镇工业基地的工业类(含新办、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业项目)项目建设(包括车间、仓库、研发中心、职工宿舍、办公楼等设施),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总面积8元/m²收取;白蚁预防费及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40%收取;其它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
不在上述范围的工业项目(含新办、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总面积8元/ m²收取;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建筑总面积4元/ m²收取;白蚁预防费及除垃圾处置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4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二)基础设施项目类
县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道路、桥梁、垃圾站、公厕、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缓交;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全免。
(三)公益设施项目类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制学校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包括上述单位经营实体的建设项目)的非经营性用房和非住宅建设,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总建筑面积8元/ m²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4元/ m²收取;白蚁预防费及除垃圾处置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40%收取;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
2.非义务教育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兼有营利性的科研、卫生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总建筑面积10元/m²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建筑总面积8元/ m²收取;白蚁预防费及除垃圾处置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
(四)省市县重点工程
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中属于本文件鼓励和优惠政策范围的,分别适应各条规定;不属于上述(一)、(二)、(三)项的参照本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执行。
(五)房地产项目类
1.地面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总建筑面积14/元 m²标准收取;原则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500元/ m²收取(裙楼部分按建筑总面积14元/ m²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除垃圾处置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均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2.一次性成片改造旧城面积(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区一次性报建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完善的成片统一开发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总面积14元/ m²标准收取;原则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建筑总面积12元/ m²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除垃圾处置费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均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3.第三产业类项目如宾馆、市场、物流中心等符合本条第1、2款的,分别适应该条规定。
4.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政府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执行。但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必须在90 m²左右,廉租住房套型面积必须控制在50m²以内。
5.拆迁安置户建房建设。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涉及的拆迁安置户,拆迁安置房建设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政府基金全免,只收办证工本费。
第四条  调整下列9个项目收费执收标准
1.白蚁预防费(事业性收费)由原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5元/ m²、装修房屋3元/ m²统一调整为0.8元/ m²(不含药品费)。
2.县城两市规划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收益金(政府基金)由原来的一级地60元/ m²、二级地40元/ m²、三级地28元/ m²、四级五级地23元/ m²调整为两市镇规划范围内一级地32.2元/ m²,二级地21元/ m²,三级地15.4元/ m²,四级地14.4元/ m²,五级地8.8元/ m²;县城两市镇规划范围以外的按四级地14.4元/ m²;其他各建镇规划范围以内以及1814新线、320国道沿线按五级地8.8元/ m²。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事业性收费)损坏原地貌的由1.5元/ m²调整为1元/ m²。
4.水土流失防治费(事业性收费)损坏原貌的由2元/ m²调整为1元/ m²。
5.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服务性收费)由高层建筑1.2元/ m²、多层建筑0.8元/ m²调整为经营性项目0.8元/ m²、工业项目0.3元/ m²、政府投资项目0.2元/ m²。
6.价格调节基金(政府基金)由按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按建筑总面积多层2.5元/ m²、高层3.5元/ m²。
7.建筑安全监督服务费(服务性收费)由按工程造价的2 .3‰调整为按建筑总面积1.5元/ m² (工程造价预算高于此标准的按列入预算实际收取)。
8.垃圾处置费(服务性收费)由按工程总造价的8‰调整为按建筑总面积1.5元/ m²。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府基金)由按建筑总面积的10元/ m²调整为6.9元/ m²。
本条未明确调整执收标准的,仍按原执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取消下列2项收费:
1.取消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性收费)。
2.取消出让土地收益金(政府基金)。
第六条  本规定中优惠政策交叉的,适应其中最优惠的一条。
第七条  上述各项收费,应当由施工方缴纳的,可由建设方垫付,建设方凭有效票据再从工程款中予以扣还。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县直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有资质承担的相关服务项目收费。县直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没有资质承担、需要面向市场的相关服务项目,由投资方和服务方协商收取。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提供相应服务才能收费的原则。没有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
第九条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和征收管理。除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缓征、减征、免征的外,一律按本规定确定的执收标准实行刚性收费,既不准多收,也不准少收。违者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房屋建筑各项收费项目按批准文件规定以造价(综合造价)计收的,一律换成按面积计收。构筑物、道路桥梁等项目不能换成面积的,仍按造价计收,但收费总额不得高于按面积计收总额。
第十一条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县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所有相关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相关联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授权窗口直接执收。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政府基金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的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一单制”收费,由县非税局按“各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管理办法。不使用财政票据的服务性收费由窗口单位直接开票,政务服务中心建行点统一收费。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协助常务副县长分管的县政府办副主任以及县监察局、优化办、法制办、物价局、非税局、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执收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协助常务副县长分管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县规划局、建设工程管理站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核实际竣工面积与批准面积、申报面积是否相符,发现竣工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申报面积的,应当书面告知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应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超面积部分不予优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必须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项收费优惠规定,不适用于上缴省里的收费和土地出让金、工本费、房地产开发监控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出台的文件、纪要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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